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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新北市訊】新北市政府動保處日前獲通報,鶯歌區一位飼主在遛狗時,因未幫飼犬使用繫繩,犬隻失控跑到路中央遭到民眾駕駛自小客車撞擊犬隻傷重致死,駕駛人撞傷後並未將犬隻送醫履行法定救助義務,動保處向三峽分局調閱監視器畫面釐清案情。經查飼主及駕駛人雙雙違反動物保護法、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。動保處表示,飼主因遛狗未繫繩及未善盡照顧犬隻責任,過失使動物遭受傷害致死亡,一行為違反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及動物保護法規定,從較重之動保法處新台幣1萬5,000元罰鍰。另駕駛人撞擊犬隻後未將動物送醫,最終造成犬隻傷重死亡,一行為違反新北市動保自治條例及動保法,從較重之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處3萬元罰鍰。日前鶯歌區王姓飼主平常遛狗沒有使用牽繩習慣,帶家犬外出大小便完後,準備回家就寢,走著平常遛狗時會行徑的路線,殊不知家犬因不明原因突然失控跑至馬路中央,被小客車行駛撞上,駕駛並未下車察看狀況而是直接駛離現場,飼主當下非常憤怒及難過,擔心愛犬傷勢馬上帶去就醫,惟到院時犬隻已經往生,飼主至派出所及向動保處通報表示,要駕駛人道歉及為飼犬討公道。經動保處查明,飼主及駕駛人行為雙雙違反動保法及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。飼主在遛狗時未使用繫繩已違反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,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應依寵物之體型及種類,使用鏈繩、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,以控管寵物行動,違者依同條例第20條可處新台幣3,000元至1萬5,000元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之。另依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第4款規定,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,應避免其遭受騷擾、虐待或傷害,過失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死亡,違者依同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,處1萬5,000元至7萬5,000元罰鍰。飼主同時違反本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在先,又因疏於照顧犬隻導致家犬死亡,擇以較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第4款及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,處以1萬5,000元罰鍰。本案駕駛人未將動物緊急送醫,已違反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,使動物受傷之行為人,應盡速將動物送醫治療,依同條例第18條第1款,處3萬元至10萬元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;該駕駛同時違反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,任何人不得騷擾、虐待或傷害動物,違者依同法條,過失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、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,可處1萬5,000元至7萬5,000元罰鍰。駕駛人一行為違反前開規定,擇以較重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11條及第18條第1款,處以駕駛人3萬元罰鍰。新北市動保處呼籲,飼主攜帶寵物外出時應使用繫繩以控管寵物行動及安全,以保障飼犬及他人的安全,否則將違反本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。另車輛駕駛人應隨時注意行車安全,如遇到動物闖入馬路上,則應立即停下車輛待動物離去後再行駛,如應注意而未注意或反應不及不慎撞到動物,也需要馬上下車察看動物狀況並立即送醫救治以免受罰。資料詳洽: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謝侑達組長 電話2959-6353分機220 手機0928778137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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